檔案十二 高速鐵路二階段完成履勘 96年3月2日全線通車營運

檔號:095/0120302/2/0001/001、096/0120302/2/0001/007

檔案產生時間:民國95年12月25日、民國96年2月1日

台灣南北高速鐵路的興建,係依據「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」,採由民間機構負責興建營運後移轉政府(BOT)之方式辦理。交通部於民國87年7月23日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高鐵「興建營運合約」,政府辦理用地取得、台北地下段施工及監督與管理;台灣高鐵公司則負責辦理路線土建、車站、核心機電系統、軌道、維修基地及總機廠等工程之設計施工、採購、安裝、系統整合測試及營運與維修等工作。

台灣高鐵公司依據「鐵路法」第16條及「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」第20條規定,向交通部提出板橋至左營站之履勘申請。經交通部依法執行履勘作業完竣,於民國95年12月25日核准通車營運,高鐵公司於96年1月5日正式營運;同年,續於2月1日核准台北站至板橋站間通車營運,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於民國96年3月2日正式全線通車營運。

板橋車站啟用典禮
95.12.25蘇院長視察高鐵營運準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