檔案六 車站特定區開發 縮短城鄉差距

檔號:087/1213.43-05-03/0001/0001/105

檔案產生時間:民國87年2月13日

高速鐵路為國家重大公共工程建設,需要地方政府與中央共同合作方能達成。為辦理桃園、新竹、台中、嘉義及台南等五個車站特定區開發,經建會函請台灣省林副省長豐正及吳副省長容明邀請交通部、五個車站特定區所在縣長及省府等相關單位召開「有關高鐵車站特定區辦理區段徵收規劃開發案」會議,達成重要結論,並獲行政院交議經建會審議通過,其重要結論如下:

  • 高鐵車站特定區由中央、省、縣三方共同開發,由「省府」擔任區段徵收「開發主體」並擔任都市計畫擬定機關。
  • 開發經費由「高鐵處」負責籌措。
  • 開發後如有盈餘:中央、省、縣按30%、30%、40%之比例分配

上述分工為日後五個車站特定區開發之作業模式,另因開發經費係由高鐵局籌措,經高鐵局與內政部協商,賸餘可建地處分由高鐵局負責。

高鐵桃園、新竹、臺中、嘉義、臺南等五個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計畫書於87年12月奉行政院核定,交由各地方政府公告30天並進行補償費發放事宜,帶動車站周邊土地之開發。

五個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計畫書
嘉義車站特定區土地開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