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獎勵專案

北宜高速公路頭城蘇澳段之用地補償獎勵專案

配合「土地徵收條例」89年2月2日公布及行政程序法90年1月1日起實施,基於行政程序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:「行政行為,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為差別待遇」;並應以「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」為原則。除獎勵專案內容與法令有牴觸部分應屬無效外,其餘部分仍得繼續適用。交通部於90年9月25日修正「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辦理交通建設工程用地徵收獎勵專案」,其獎勵措施如下:

(一) 土地部分:配合施工獎勵金,獎勵標準如下

  1. 土地所有權人於徵收補償完竣前,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先行提供施工或出具配合施工切結書者,按每公頃120萬元發給。但存入專戶保管者,於工程施工前,始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施工時不阻撓者,以每公頃60萬元發給。

  2. 三七五出租耕地,經出租人及承租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或配合施工切結書者,分別由出租人領取3分之2,承租人領取3分之1。

  3. 屬出租土地者,承租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配合施工切結書者,發給配合施工獎勵金之3分之1。

發放補償費現場

發放補償費現場

發放補償費現場

發放補償費現場

(二) 地上物部分

1. 建物自動拆遷獎勵金:

  1. 合法房屋所有人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,按當地政府查估補償標準50%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。

  2. 未能提出合法建物證明之拆遷戶,除地方政府另有較高標準從其規定外,按合法建物補償標準70%發給拆遷救濟金;其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,按拆遷救濟金額之30%計算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。

2.墳墓自動遷葬獎勵金:於限期內自行遷葬者,按當地政府查估標準發給墳墓遷葬金額之50%自動遷葬獎勵金。

墳墓查估現場

墳墓查估現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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