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法工廠經全部或部分拆除需遷廠者,得輔導其至依法劃設之工業區設廠,或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租、購工業區土地、標準廠房。
(一) 住宅之重建
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部分拆除者,其就地整建,准依就地整建辦法辦理。
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,經全部拆除者,准在不增加原拆除建物面積及高度之原則下辦理重建。
都市計畫外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,經全部拆除者,准在不增加原拆除建物面積及高度之原則下,於工業區及特定專用區以外土地辦理重建。
(二) 工廠之重建
如屬違章工廠,依現行處理違章工廠有關規定辦理。
工廠經全部拆除者,應輔導其至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廠。
工廠經部分拆除者,得依獎勵投資條例規定申請擴廠,但不得超過原被拆除之面積。
(三) 拆除之住宅或工廠辦理重建,位於山坡地範圍者,得不受「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」關於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規定之限制。
(四) 位於風景區內之拆遷戶,得在不增加原拆除建物面積原則下,於風景區內辦理重建。
(五) 為解決住宅重建用地變更編定問題,使土地實際使用與編定種類相符,協商內政部修訂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」,賦予得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用地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