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 / 維新致遠 / 住宅及工廠重建處理案

住宅及工廠重建處理案

二高後續計畫住宅及工廠重建處理案

鑒於北二高工程辦理住宅及工廠重建成效良好,因此參照北二高之執行經驗,研提「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工程用地範圍內拆除住宅及工廠重建處理案」,奉行政院82年1月7日核定,內容如下:

(一) 住宅之重建:

  1. 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部分拆除者,其就地整建,准依就地整建辦法辦理。

  2. 位於都市計畫風景區、保護區及農業區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,經全部拆除者,得在不超過其建築基地依規定之可建基層建築面積、建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之原則下重建。

  3. 都市計畫外為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,經全部拆除者,在不增加原拆除建物總樓地板面積及基層面積原則下,且高度不超過3層樓或10.5公尺範圍內,准予重建。

(二) 工廠之重建

合法工廠經全部或部分拆除需遷廠者,得輔導其至依法劃設之工業區設廠,或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租、購工業區土地、標準廠房。


行動版選單開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