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復初期的混沌與革新

日本時代臺灣的公路客運,幹線由鐵道部兼營,次要路線則由20多家民營「自動車」事業分區經營,大部分股權掌握在日本人手中。光復後,業者依中華民國法律,改組為汽車客運公司(或客運社),日股則由公路局接收,並派員分兼董、監事。

日本時代成立的豐原客運,光復後由公路局將公股(原日股)讓售後,成為完全的民營公司
日本時代成立的興南乘合自動車株式會社,光復後改組為興南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,後更名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
另一方面,日人留下的一些私有車輛,光復後四處流竄不受管理。對此,省交通處1947年3月頒行《管理野車營運暫行辦法》、同年4月改頒《臺灣省私有客貨汽車營運管理辦法》,規定私有客車須由車主集約30輛以上組成公司,否則應加入公路局或汽車客運公司營運,也確立日後汽車運輸業大規模經營的局面。

所有公、民營客運業者都必須具有充分經營規模,此原則一直沿用迄今

接著,公路局將公股(原日股)佔多數的業者,收購全數民股後,併入局營;民股佔多數的業者,則將公股陸續讓售民營。1947年11月頒行《臺灣省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》,揭櫫幹線歸公營,其餘路線得照中央宣示開放商營,並規定業者應向公路局登記、核發許可證後,方准營運,公路局正式成為公路客運的主管機關。

臺灣省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

起初,民營業者多沿用日本時代的營運制度,對這個新的「主管機關」抱持觀望態度,甚至拒不辦理登記。後來,公路局本身經營的客運業務,制度創新廣受民眾好評。同時,公路局也替民營業者爭取到許多美援物資,使他們備加讚揚,也逐漸服從公路局的管理。我國公路客運業務,終於步上軌道。

公路局的成立與開業

二次大戰結束後,臺灣公路公共運輸幾近停擺,市區內鮮有公車,城際間僅有少數鐵路部門和民營業者經營的路線,勉強維持營運。更多的則是私人客、貨車四處流竄,沿途拉客,當局毫無管理。1945年11月嚴家淦先生來臺任交通處長,初期忙於接管鐵路,對公路運輸幾乎無暇兼顧。

光復初期鐵路管理委員會公路汽車時刻表

錢益先生隨嚴家淦來臺,任交通處專門委員。1946年中旬,鐵路接收工作已大致到位,新任交通處長任顯羣決定在臺興辦公路,同年7月3日面囑錢氏負責籌劃。錢氏以他過去在福建的工作經驗,短短幾天內便擬妥《台灣省公路管理局施政計劃》,任處長豪爽地刪去「管理」2字,其餘均如所擬。

錢氏認為,原本鐵路兼辦的汽車業務,歷經戰火洗禮而殘破不堪,難以作為開業基礎。在沒人又沒錢的情況下,他單槍匹馬帶著這紙施政計劃,找上臺灣銀行。幾經周折,7月底終獲貸款,遂向省物資局搶訂20輛貨車底盤。同年8月1日,臺灣省公路局正式成立。

8月底公路局正式接收鐵委會汽車處的臺北站(今臺北火車站處)。車體打造亦由錢氏一手主導,首輛客車9月18日竣工,行政長官陳儀親自登車巡視。接著是路線會勘、站牌設置、司乘人員任用、票價制定、車票及時刻表印刷,亦由錢氏一手包辦。1946年9月26日上午6時整,公路局的第一班車,載著7名旅客,由臺北駛向基隆。整個開業的過程,竟花費不到3月,錢益先生超高的執行效率,迄今令人佩服!

錢益先生擬具《台灣省公路管理局施政計劃》部分手稿
台灣新生報報導公路局成立的消息
公路局草創時期使用的木造客車
公路局開業時在臺北站的合照
(右起第 6 人即創辦人錢益,時任副局長)

公路局與民營業者的努力

公路局1946年以運輸業務起家,1947年接辦監理,1950年工程來歸,3大部門終於到齊。但國共內戰失利,政府財政困窘,工程經費無著,幸好運輸部門每年都有盈餘,得以充實財源。

公路局的客運業務,早年多有盈餘,並能挹注公路建設。圖為民國 40 年代啟用的金屬客車,取代以往的木造車身

如今難以想像的是,當時仍有「車路合一」的觀念,民間經營客運公司,必須自僱道班,負責營運路線之維修。1952年更頒行《臺灣省汽車客運業專營費征收辦法》,規定公民營汽車客運業者均應繳納專營費,用於公路養護。

南投客運公司經營的偏遠路線,經常損壞,必須自行僱工修復(南投客運公司提供)

也因為如此,早年客運業負擔沉重,且黃金路線多由公路局掌握,民營業者盈餘有限。直到1969年,公路局以主管輔導民營立場,將局部路線以借道或共營方式,交由民營客運公司經營,部分縣鄉道支線則給予專營。1971年公路法修正,進一步宣示汽車客運業開放民營政策。臺灣省政府遂於1974年作出政策性決定,釐定開放原則,將公路局經營之次要路線陸續交由民營。

新莊新樹路原本是公路局的局營路線,後開放讓三重、指南客運公司借道行駛
公路局基中線的部分班次,民國 69 年開放民營,由基隆客運及双和公車公司接辦,大幅改善了該 2 業者的營運條件

在那之後,愈來愈多客運路線改由民間經營,但初期在設備、服務方面都比不上公路局,飽受百姓批評。後來民營業者不斷提升服務品質,民眾也逐漸習慣,到現在,除了少數縣(市)仍有地方政府經營的公車單位,全國所有客運路線幾乎都已民營。

三重客運公司民國 63 年接駛公路局泰山至臺北路線,起初服務品質不佳,民眾嘖有怨言,民國 69 年改派冷氣車提升服務品質,形 象大幅改觀,並一直經營到現在

公路法的制定

光復初期,臺灣的汽車客運管理以行政院頒《汽車管理規則》、《中華民國汽車載客規則》及臺灣省政府頒《臺灣省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》為基礎。政府遷臺前,即有將公路管理事項以法律明定之倡議,無奈局勢混亂未能實現,因此汽車運輸業管理一直是以省單行法規為依據,招致不少批評,甚遭質疑有違憲之虞。

民國 41 年間,嘉義縣議會曾質疑「臺灣省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」牴觸憲法地方自治原則,並認為縣營公車不應受省府監督

經過冗長的立法過程,《公路法》終於在民國48年誕生,並自民國4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民國54年交通部將7月1日這天訂為我國的「公路節」。同時,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、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、汽車客運規則等子法,也由交通部陸續頒行,我國的汽車客運管理,自此有了明確的法源。

首屆公路節,影片由文化部同意授權,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提供
公路法民國 49 年施行後,客運業監理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。圖為民國 50 年代新出廠的鋼體客車,當時大型客車多已改為平頭設計
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法規頒行後,客運業管理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,各項制度逐漸步上軌道

開辦遊覽車業務

戰後臺灣民生凋敝,加上外匯拮据,政府推行節約用油,在汽車使用方面有諸多限制。1951年代農村開始繁榮,客運業務蒸蒸日上。公路局高層赴日訪問時,目睹當地遊覽車盛行,回國後即倡議開辦遊覽車業務。

不過那時大家對「旅遊」毫無概念,只能憑空想像,有業者從日本引進附有瞭望臺的客車,大部分業者則規劃行駛固定路線及班次,類似現今「台灣好行」的模式,也算是公路公共運輸的一環。只要符合基本門檻,公路局一律批准,像指南客運就是當時成立的公司,主要接送遊客往返木柵和指南宮。

無奈當時大部分民眾無力負擔旅遊費用,遊覽車經營十分艱困。1959年發生八七水災,這些遊覽車意外成為鐵路中斷期間的疏運工具。災後,業者連袂向政府陳情,期能繼續行駛。省交通處遂於1961年同意臺灣省特種汽車客運公會聯合會試辦北高「公路夜快車」,這一「試辦」就是10餘年。

遊覽車的出現,打破原有客運業者分區經營的局面,造成諸多糾紛。公路客運業者組成的臺灣省普通汽車客運公會聯合會,也在1970年開辦「聯營夜班車」服務,雙方在北高路線上大打擂臺,並相互指責。

1972年,遊覽汽車管理辦法施行,規定遊覽車應在營業處所待客包租,不得將客車外駛個別攬客,或沿途搭卸乘客。固定路線的遊覽車,則回歸普通汽車客運業管理。之後「公路夜快車」被判定違法,並遭監察院糾正,1973年改由公路局以租車方式續辦,直到1979年租車預算遭省議會全數刪除而停辦。此時雖已凍結遊覽車牌照發放,但供過於求的局面,也造成1981年代極為嚴重的野鷄車問題。

臺汽公司的成立與民營化

公路局身為公路主管機關,又兼營客運業務,屢遭外界批評是球員兼裁判。而且,早年公路法明定公營汽車運輸業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(1984年刪除此規),故自1962年起省府即規劃將公路局運輸部門劃出,另行成立客運公司,但基於國防理由,直到兩岸局勢緩和後的1980年方才實現。

1980年8月15日,臺灣汽車客運公司成立,同年10月1日起接辦公路局運輸業務。由於是100%的省營事業,經營模式幾乎全部照舊,大部分員工也保有公務人員資格。初期仍延續公路局時代之盛況,並於1985年達到最高峰,員工將近1萬6,000人;復因組織過於龐大,人事包袱沉重,加上租斷違規遊覽車導致營運成本暴增,以及自用車大幅增加、公共運輸市占率銳減,自1988年起產生虧損,且逐年加劇,到1993年時,每年虧損達54億多元。

面對惡化的局勢,政府不得不在1994年決定讓臺汽公司分階段移轉民營。1996年9月推動「急速變革方案」,開始釋出路線、減少人員,並標售土地。同年底裁撤5個運輸處,實施組織扁平化,總公司直管18個車站利潤中心,員工數也裁減到5,000人以下。

儘管縮小經營規模後,虧損大幅減少,但臺汽公司仍抵擋不住民營化的浪潮,終於在2001年6月30日開出最後一班車。同年7月1日起,由員工集資成立的國光客運公司正式開業,接辦原臺汽公司大部分的路線。這家曾號稱全球第4大、東亞第1大的客運公司,正式消失在客運界的舞臺上。

公路公共運輸的沒落與復興

由於國民所得增加,公路建設一日千里,私有運具市占率不斷攀升,1981年代公路公共運輸面臨嚴重衰退,10年間跌掉近1/4的載客量,經營環境日趨惡化。

1995年交通部出版史上首部《運輸政策白皮書》,將政策發展方向定調為:運具使用,由私人導致大眾;都市優先發展大眾運輸系統、城際及偏遠地區健全大眾運輸經營管理。1996年起實施為期5年的「促進大眾運輸發展方案」,建立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、免徵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、高速公路免收通行費等制度,替慘澹經營的客運業注入活水。期滿後,2001年賡續推動為期4年的「振興公路大眾運輸發展計畫」,並於2002年通過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》,各項補貼(助)有了明確的法源依據,也給予更多經營上的彈性。

除了財務方面的協助,2003年的「國家發展重點計畫」,將智慧型運輸系統大規模導入客運業,於各地普設公車動態系統、智慧卡票證等設施,讓民眾使用更加方便。2006年起推動為期3年的「提昇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」,以及2009年的「人本永續大眾運輸發展方案」,提供公路公共運輸相關設施建置、車輛汰換等補助,預算編列也逐漸常態化。

「民國99年起,推動為期3年的「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」,以每年近50億經費,改善大眾運輸經營環境及服務品質,提供民眾安全、便利、人性化之公共運輸服務。民國102年起,賡續推動「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」,支持各地區公路公共運輸系統均衡發展,打造幸福家園生活環境,改變民眾使用私人運具之習慣。截至105年底,已達成偏遠服務性路線一條不減、公車平均車量降至5.6年、市區無障礙低地板達50.18%、公車票證多卡相通等重要成果,公路公共運輸載客數超過12.22億人次(實施前僅10億餘人次),市占率達16.2%(實施前為13.4%),整體環境大幅改善。」